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名罪犯执行死刑
2016年12月27日,日照依照法院生效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市中执行死刑命令,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崔恩奎、民法名罪王民昌、院对牟宗军、犯执吴金龙采用注射方式执行了死刑。行死刑
抢劫犯崔恩奎,日照男,市中汉族,民法名罪1977年9月24日出生,院对日照市人,犯执初中文化程度,行死刑农民。日照
1998年9月17日下午,市中罪犯崔恩奎在日照市玻璃厂其宿舍内,民法名罪与哥哥崔恩鸿(已判刑)饮酒时提议抢劫,崔恩鸿表示同意,并预谋抢劫出租车司机。当日20时许,二人在日照市石臼街道林家滩附近欲搭乘只有司机一人的出租车,并在寻找作案目标的过程中向司机询问如何挂档等驾车事宜。约23时许,二人骗乘被害人刘某驾驶的华利牌面包车驶往日照市岚山区方向。当车行驶至该区虎山镇于家官庄村附近的一条土路上时,坐在副驾驶座位的崔恩奎叫停车辆,向刘某索要财物,并拿出事先准备的木棍击打刘某,刘某弃车逃往路边的地瓜地,崔恩奎、崔恩鸿先后下车追赶。在双方厮打过程中,崔恩鸿帮助崔恩奎控制刘某,崔恩奎先后使用木棍、石块猛砸刘某的头部等处数下,致刘某颅脑损伤死亡。崔恩奎、崔恩鸿欲将出租车开走,但因驾驶技术所限及出租车屡次熄火而未果,二人从车内搜得70余元现金并打扫车上痕迹后逃离现场。2013年6月15日,罪犯崔恩奎还将虎山镇梭罗树村村民梁某打至轻伤。
罪犯崔恩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杀死被害人的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还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罪犯崔恩奎结伙抢劫,在抢劫中致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在抢劫负案在逃期间,因琐事伤害他人,均应依法严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崔恩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崔恩奎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崔恩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强奸犯王民昌,男,汉族,1967年12月14日出生,莒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2014年11月5日晚,罪犯王民昌酒后产生强奸本村独居妇女赵某某之念。次日零时许,为避免行踪被监控录像拍摄,王民昌将安装于自己家中的全村监控录像终端设备关闭,随后来到山东省莒县浮来山镇王家湖村赵某某家。王民昌翻墙入院,踢开堂屋门进入室内。赵某某被惊醒并呼救,王民昌上前将赵某某打倒在地,又扼掐赵某某的颈部、击打赵某某的头面部,致赵某某昏迷后对赵某某实施奸淫,但因自身原因未得逞。恐赵某某清醒后呼救,王民昌朝赵某某的双肋猛踢数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赵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罪犯王民昌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罪犯王民昌酒后强奸本村独居老人赵某某,在强奸过程中致人死亡,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以被告人王民昌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民昌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王民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故意杀人犯牟宗军,男,汉族,1987年11月13日出生,日照市人,初中文化,加油站职工。
罪犯牟宗军与被害人林某、李某系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陈疃镇岚桥石化加油站同一班组的员工。在日常工作中,牟宗军明知林某已婚而暗恋林某。2014年7月22日凌晨2时30分许,三人在夜间值班时,牟宗军认为林某对其态度冷淡,便在加油站收款亭内与林某发生争吵。之后,牟宗军到该加油站厨房拿一把菜刀别在腰上。期间,林某将收款亭门从内部插上,牟宗军踹开收款亭门,进入收款亭继续与林某争吵。后林某从收款亭内跑出,牟宗军在加油站东侧追上林某,用菜刀连续砍击林某颈部、头部等部位,致林某左颈总动脉、左颈外静脉断裂导致大出血当场死亡。李某见状上前劝拉牟宗军,牟宗军又持菜刀连续砍击李某头部、颈部等部位,致李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牟宗军自杀未果,并拨打110报警。
罪犯牟宗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罪犯牟宗军暗恋有夫之妇被害人林某,因认为林某对其态度冷淡而心怀不满,持菜刀连续砍击林某和阻止其行凶的被害人李某的要害部位,致二人死亡,性质恶劣,手段极为残忍,应当判处死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以被告人牟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原判,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牟宗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故意杀人犯吴金龙,男,汉族,1983年2月11日出生,吉林省舒兰市人,小学文化,无业。
2010年底,罪犯吴金龙与被害人刘某在日照市打工时相识,后同居。2013年上半年,刘某因家人反对向吴金龙提出分手,吴金龙未同意。同年11月,吴金龙外出打工并返回日照市,怀疑刘某与其他男子交往。同年12月6日16时许,吴金龙来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文荟社区与刘某的租房处,发现刘某和被害人田某某同卧一床,气愤之下产生杀害田某某的念头,遂持租住房内尖刀捅刺田某某的颈部等处数下,致田某某左侧颈总动脉、左侧颈内静脉及气管断裂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后又产生杀死刘某的念头,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等处数下,致刘某心脏、肺脏、小肠及肠系膜破裂导致大出血死亡。作案后,吴金龙逃离现场后被抓获归案。
罪犯吴金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罪犯吴金龙因与被害人刘某存有感情纠纷,见刘某与被害人田某某同卧一床而心生怨恨,为泄愤持刀捅刺二人身体要害部位,致二人死亡,犯罪手段极为残忍,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吴金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金龙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吴金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宝华 胡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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