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电网捕野猪 致一人触电身亡 父子双双进班房

原标题:私设电网捕野猪 致一人触电身亡 父子双双进班房
海峡网12月3日讯 (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蔡逸梅) 为谋利在山场私设电网电野猪,私设双双却不慎电死无辜路人。电网电身近日,捕野寿宁县法院审结一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人触案件,当地一对父子获刑。亡父
据悉,进班2013年间,私设双双寿宁男子游某平自行研制一台“野猪机”,电网电身前后在寿宁县斜滩镇外洋村、捕野奖禄村徐家池自然村等山场私自架设电网,人触非法捕杀野猪、亡父小麂等野生动物,进班游某平的私设双双父亲游某金偶有协助。
2014年10月,电网电身游某平架设的捕野电网击伤被害人兰某,游某金借款2000元用于赔偿。另在非法狩猎期间,还两次造成小面积火灾,无林木损失。
今年5月2日,游某平因岳父去世前往奔丧,游某金接管电网设备,继续非法狩猎。同月4日5时许,村民王某上山劳作,触碰游某平架设的狩猎电网而亡。经鉴定,王某系被电击导致死亡。案发当日,游某平向寿宁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游某金筹资60000元赔偿王某的近亲属,并于同月22日,向寿宁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游某平在有人通行或劳作的开放山场非法架设电网狩猎,该行为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即危害公共安全,客观上已过失致人死亡、受伤,还引发火灾;被告人游某金协助私设电网,也危害公共安全。两父子的行为均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鉴于两人均有自首情节,结合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情况,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游某金的行为可认定情节较轻。据此,法院以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游某平、游某金有期徒刑4年6个月、2年;同时,两人还应再赔偿被害人王某近亲属经济损失5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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