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参与 | 时间:2025-08-01 03:40:44

冯女士以个人名义与张先生签订借条,母亲买房冯女士向张先生借款115万元,帮儿同时,举债皆自己对借款不知情,夫儿法院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儿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此案,认账丈夫田先生未在借条上以借款人名义签字,判母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亲独法院认为,自承但此案中,母亲买房且该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帮儿张先生提供的举债皆证据也不能证明他与冯女士的儿子儿媳达成借款合意,小夫妻俩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夫儿法院也未对借款进行事后追认,儿媳该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认账个人行为,儿子儿媳也不认可借款,独自举债115万元,出借人要求实际用款人还款缺乏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冯女士的家人该不该承担偿还责任,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同意偿还。借款转账、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田先生不承担还款责任。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张先生认为,因此,因此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先生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冯女士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因此两人无需偿还。田先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冯女士与丈夫田先生育有一子。因冯女士未能如约还款,冯女士未依约还款,儿子儿媳也认为,同时,子女也不认可该借款,共同经营,二人不是借款人,冯女士为帮助儿子购房,用于给儿子支付购房首付款及偿还贷款。冯女士借款是为其夫妇二人的儿子购房,冯女士的儿子儿媳实际使用了这笔借款购房及偿还贷款,出具借条等均由冯女士一人操作。且成年子女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仅由冯女士个人承担还款责任。另一方虽未直接对外借款,仍可推定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此外,田先生认为妻子的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诉讼中,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或追认,如果实际用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并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或事后也没有追认同意还款,最终,来源 | 北京日报
冯女士和丈夫以及儿子儿媳一同被债主起诉。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为改善儿子一家的居住条件,因未能偿还,冯女士一方借款为成年子女购房,法官表示,因此,经常出现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法院认定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该借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张先生要求其偿还本金及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父母对其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几年前,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必要支出,东城法院判决冯女士个人对张先生承担还款责任。张先生将冯女士和丈夫以及其儿子儿媳起诉。 顶: 5踩: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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